根据「补充劳工计划」,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雇主如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适人手,可申请输入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及薪酬福利,雇主必须优先聘用本地工人,并致力培训本地工人,以填补职位空缺。
「补充劳工计划」订有保障本地工人的措施,以确保雇主已优先为本地工人提供职位空缺,其输入劳工的申请才会获进一步处理。雇主如违反相关法定条文 (包括《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入境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补充劳工计划」或「标准雇佣合约」的相关规定,会被行政制裁,即所获得的输入劳工的批准将会被撤销,而随后达两年的期间内亦不会获准参与「补充劳工计划」。
透过「补充劳工计划」输入的劳工,其工资至少须相等于本地工人担任相类职位每月工资的中位数,所享有的待遇亦不会比本地工人按劳工法例所得的为差。因应法定最低工资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雇主提供的薪金数额亦须符合法定最低工资规定。输入劳工只可在其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佣期内为其雇主工作,并且只可担任合约规定的职位及指定职务范围。合约期满后,他们必须返回原居地。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雇主的输入劳工批准并不可自动续期。如果雇主在输入劳工约满时仍需聘用输入劳工,必须重新向劳工处递交申请。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以供雇员再培训局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用途。雇主就每名输入劳工的征款必须一笔过缴付, 数额则按四百元乘以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的月数(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限)计算。征款须在输入劳工申请获批后,并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付。在任何情况下,征款均不会获发还。
聘用输入勞工的雇主必须给予每名输入勞工有薪假期,让他们在抵港之日起计的八个星期内出席由劳工处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简介会)。每名输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续约)必须就每份所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在上述限期内出席一场简介会。